在韩国有刑事案底,会被遣返吗?
不一定。韩国《出入境管理法》把”强制驱逐”写成地方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长“可以”行使的裁量,而不是刑事判决的当然后果;条文列举的是具体情形,例如”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”。所以决定去留的是处分的种类与轻重、您是否被收监、以及您现在的在留资格,而不是”有没有案底”这一句话。另外,出国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是两种不同的处分,对以后再入境的影响也不同。
文书上的期限通常很短。请先致电 +82-10-2255-8713。
您现在还不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律师。先用几行字说明现在的情况即可。说明我的情况
可以先看下面的条文,以及出国命令与强制驱逐的区别。
韩国法律是怎么规定的
条文写的是:地方出入境·外国人管署长可以依照本章规定的程序,将属于下列各号之一的外国人强制驱逐出境。
请注意两点:主体是出入境机关,不是刑事法院;用语是“可以”,即裁量规定,而不是”应当”。因此刑事判决本身并不自动产生强制驱逐的效果。
第13号: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的人。
第3号:第11条第1款各号规定的入境禁止事由在入境后被发现或发生的人。
第13号的文义要求的是”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”并”获释”。因此罚金刑不在”禁锢以上刑罚”的文义范围内——但这只是对这一号的判断,并不等于签证、在留资格或再入境的最终结果。
持有永住资格的人原则上不属于强制驱逐对象。例外限于条文明文列举的情形,例如内乱罪·外患罪,以及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禁锢刑等。
第1款:属于法定情形时,出入境机关可以作出出国命令,而不是强制驱逐。
第2款:作出出国命令时交付出国命令书,并可以在其中规定出国期限和必要条件。
第3款:可以命令缴纳2000万韩元以下的履行保证金。
第4款:未在期限内出国或违反所附条件的,可以取消出国命令并签发强制驱逐命令书。
“被强制驱逐出境后,出国未满5年的人”,属于法务部长官可以禁止入境的事由之一。
这一条的文义指向的是被强制驱逐的情形。出国命令与强制驱逐命令在这一点上的后果并不相同,所以先确认自己收到的是哪一种文书,比先猜结论更有意义。
实际操作中会怎样
刑事程序结束,不等于出入境程序结束。出入境机关会另行判断,时间点常常在判决确定之后,而且是分开的两条线。
缓刑不能一概而论。第13号的文义要求”被判处禁锢以上刑罚后获释“。从未被收监的人是否当然该当,属于个案判断。把”缓刑=一定被遣返”或”缓刑=一定没事”当作结论,两种都不准确。
先看文书名称。出国命令书与强制驱逐命令书的名称不同,后续路径和对再入境的影响也不同。收到通知后第一件事是确认文书上写的是哪一种。
文书上有期限。不服的程序都有法定期间,而且通常很短。请先看文书上写的日期,不要等”刑事案件全部处理完再说”。
在留资格的变更或延长是另一套程序。它与强制驱逐不是同一条线,不要用其中一个的结果去推断另一个。
接下来可以做什么
整理这四件事即可开始:① 判决或处分的种类(罚金/缓刑/实刑)与确定日期;② 是否曾被拘留·收监;③ 现在的在留资格与到期日;④ 出入境机关交付的文书名称与文书上写的期限。
请保管好判决书·处分通知书,以及出入境机关交付的文书。不要在本页上传这些材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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请先告诉我们发生了什么
您现在还不需要决定是否委托律师。只要告诉我们判决或处分的种类、是否被收监、现在的在留资格、收到的文书名称,就能判断下一步的选择。
随时可以提交。可能的情况下我们会在当天回复,包括夜间和周末;如果无法立即回复,会在下一个工作时间内回复。已收到文书且期限临近,或正在被收容时,请先致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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